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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劉容嘉
被 告 張繡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張繡讌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劉容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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