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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伍宥澄 (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顏興國 籍設花蓮縣○○鄉○○村○○路000號 (花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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