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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李曜新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李曜新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甲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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