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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水池
被 告 高滕蔚
上列被告因詐欺(110年度易字第3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滕蔚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陳水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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