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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