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交訴,6,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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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凱閔


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凱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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