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交重附民,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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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紅玉 (住居所詳卷)
陳時秀 (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張 好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1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張好因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紅玉、陳時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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