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交附民,38,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振亞 (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陳子豪 (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子豪被訴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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