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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林姿伊
被 告 鄭羽彤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鄭羽彤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姿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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