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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謝之庭 (住址詳卷)
謝忠利 (住址詳卷)
黃慧儀 (住址詳卷)
被 告 林阿蘭 (住址詳卷)
觀自在農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原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阿蘭被訴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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