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原簡上,17,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朝德豪



選任辯護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112年度
原簡字第9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8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上列被告朝德豪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
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