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原訴,92,202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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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吉雄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98號、31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吉雄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李吉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徵得法院同意並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後,當事人雙方就願受科刑範圍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且被告認罪,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8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記載(如附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如有前項可得上訴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198號
112年度偵字第3199號
被 告 李吉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吉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凌晨0時許,在花蓮縣○里鎮○○里○○00號前,以酒瓶毆打林清輝頭部、對林○○打耳光,致林○○受有頭皮撕裂傷之傷害。
二、李吉雄於111年11月20日8時許,在花蓮縣○里鎮○○路0段000號前,見徐○○停放路邊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鑰匙未拔,竟頓起貪念,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行竊上開自小貨車,逕自駕車離去。
李吉雄於111年11月21日11時許,駕駛上開自小貨車,行經花蓮縣○里鎮○○里○○000號前時,為警攔停而查獲,並扣得上開小貨車1輛(已發還)。
三、案經林清輝告訴及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部份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吉雄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我跟告訴人距離兩公尺,我沒有打他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林○○、證人黃○○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黃○○於警詢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5 傷害案照片14張。
佐證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吉雄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徐○○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佐證犯罪事實。
4 刑案現場照片(含監視器畫面)6張。
佐證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於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尤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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