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原重附民,3,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吳雪萍 住○○市○○區○○○路00巷0號
被 告 潘治有
許○睿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正


黃○吟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
上列被告潘治有因違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2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潘治有、許○睿共同涉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吳雪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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