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原金訴,141,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宣穎



選任辯護人 陳芝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子豪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已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