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宣穎
選任辯護人 陳芝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子豪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已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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