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耘瑄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耘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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