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原金訴,149,2024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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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耘瑄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2號、112年度偵字第1696號、112年度偵字第2773號、112年度偵字第4077號、112年度偵字第5751號、112年度偵字第737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耘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9月27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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