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原附民,63,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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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葛蘇珍 (住址詳卷)

被 告 李婉琳 (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婉琳被訴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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