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原附民,93,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吳枝清

被 告 方成聖


方成郡
高偉敏

張家興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易字第12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方成聖、方成郡、高偉敏、張家興因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吳枝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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