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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央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09、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拾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將聲請書二、第4至5行所載「毛重共計0.0812公克」刪除,並將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之毛重更正如附表1至9所示;
將聲請書二、第6行所載「毛重共計0.0172公克」刪除,並將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毛重更正如附表10至11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謝央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34號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09、109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11包,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1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11117068號、111年10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1027076號函檢附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1包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物品 毛重(公克)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3876(含標籤)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4008(含標籤)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9873(含標籤)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9837(含標籤)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3884(含標籤)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3951(含標籤)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4020(含標籤)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3709(含標籤)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1.0351(含標籤)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3708(含標籤)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0.6010(含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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