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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成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現均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該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12號、111年度煙保字第2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本案聲請沒收之物所在地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核無不合。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彭成欽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因通緝遭警逮捕時所扣押,且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嗣被告業於112年1月7日死亡,上開案件經花蓮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為不起訴處分(處分書誤載為111年1月7日)確定等情,有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2月14日慈大藥字第1111244053號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均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瑞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附件:聲請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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