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單禁沒,83,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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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忠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3號、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忠義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第7號、第8號、第9號、第1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施予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期滿6個月,經法務部○○○○○○○○評估後,認被告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第7號、第8號、第9號、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各該包裹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2.4798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取樣0.008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2月4日慈大藥字第11002040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號卷第119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729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取樣0.006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2月4日慈大藥字第11002040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號卷第119頁 三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2468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取樣0.008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2月4日慈大藥字第1100204062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號卷第119頁 四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4627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取樣0.012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4月15日慈大藥字第1100415054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8號卷第149頁 五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286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取樣0.008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4月15日慈大藥字第1100415054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8號卷第149頁 六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2658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取樣0.007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4月15日慈大藥字第1100415054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8號卷第149頁 七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2704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取樣0.009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4月15日慈大藥字第1100415054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8號卷第149頁 八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晶體1包,毛重0.2746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取樣0.011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4月15日慈大藥字第1100415054號函所附之鑑定書 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8號卷第1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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