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單禁沒,99,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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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育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65、1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5、166號之鄧育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毛重分別為0.2846、0.3436、0.326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再者,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受刑人鄧育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44號(下稱前案)判決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共2罪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3包,雖經前案認定與該案無關,而未於前案宣告沒收銷燬(見執聲字第489號卷第47頁),然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係其施用毒品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前案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4頁),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已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2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前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3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30日慈大藥字第1101230051號函及所附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見執聲字第489號卷第45至46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3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表】(重量單位均為公克)
編號 驗前毛重 取樣 驗餘毛重 1 0.2846 0.0054 0.2792 2 0.3436 0.0055 0.3381 3 0.3263 0.0072 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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