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單聲沒,13,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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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承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高解析錄影筆壹支、記憶卡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鄧承平因犯妨害秘密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高解析錄影筆1支、記憶卡1張,係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且記憶卡內留有被告偷拍之檔案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2號卷第302頁),上開物品核屬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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