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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01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卓守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守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卓守民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難以其他替代手段確保審判之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已於113年7月22日起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有本院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目前尚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7月22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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