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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金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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