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易,494,2024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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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96號、112年度偵字第8112號、112年度偵字第8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順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國順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羈押在案。

現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1月4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執行該案有期徒刑,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更丙字第584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既已在監執行,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上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3年1月4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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