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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美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72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調偵字第1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美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嗣具狀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陳報已與告訴人湯涴婷調解成立等情,因認就量刑部分等有再為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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