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聲,11,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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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張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張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張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受刑人目前在監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㈢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㈡、㈢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與㈠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疑。

而受刑人於107年10月4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864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9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0月25日等節,有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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