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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112年12月12日修正,112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36、1339、1692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執行刑之酌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17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下稱第一審判決)後,被告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2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下稱第二審判決),被告嗣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判決撤銷第二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審理,惟被告於112年8月16日撤回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第一審判決因而於同日確定等節,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上開裁判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前所述及附表所載,然本件既經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自應受前述外部界線及內部界線之拘束。
而依上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外部界線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9年4月)。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犯行相距之時間、犯罪之性質、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相近,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併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希望定刑時可以給我較短刑期等語,期於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同時,具體實現矯治教化之目的,就各裁判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5日 111年1月14日 111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 偵字第5093、7583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216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2年度訴字 第1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216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至10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2月28日 111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至10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15日 111年1月22日 111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至10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號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754、58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備註 編號2至10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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