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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富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富竣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富竣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此即法律之外部界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36、1339、1573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應准許之部分(附表編號1至16):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9至15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7、8號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狀附卷可佐。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號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號、編號9至15號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上開裁判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前所述及附表所載,然本件既經本次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自應受前述外部界線及內部界線之拘束。
而依上說明,本件定應執行刑外部界線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年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年6月)。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犯行相距之時間、犯罪之性質、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近似,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受刑人因罹患陳舊肺結核合併左上肺破壞空洞形成持續性咳血,經手術切除左上肺之身體狀況,及其表示希望從輕定刑等語,期於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同時,具體實現矯治教化之目的,就各裁判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8號所示之罪刑雖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要件,然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應駁回之部分(附表編號17):按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係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得上訴於第二審之第一審刑事判決,如於上訴第二審後,又依法撤回上訴,其上訴撤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古富竣定應執行刑一覽表固將附表編號1至8號之罪確定判決日均記載為111年11月16日,然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後,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2號繫屬中,嗣受刑人就編號1至3號、編號10所示之罪,於111年9月8日撤回上訴,就附表編號4至6號所示之罪,於111年9月28日撤回上訴,就表編號8所示之罪,於111年11月16日撤回上訴等節,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前述上訴撤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
是附表編號1至8號各罪,聲請書附表原記載之判決確定日(111年11月16日),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8號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故更正後如附表所示各罪判決最先確定之日則為111年9月8日,即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
據此,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之日(111年11月7日),已在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之判決確定日(111年9月8日)後所為,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與附表其餘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故聲請意旨就此部分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應附帶敘明者: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古富竣定應執行刑一覽表固將附表編號13至15號之罪確定判決記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均記載為112年5月30日,然前開判決理由一、審判範圍(二)已詳載受刑人及其辯護人明示僅就原判決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四罪之處斷刑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罪數及沒收部分暨3次轉讓禁藥罪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3至15號所示之罪),均不在該院審判範圍內(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決第1至2頁)等語,顯見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3至15號所示之罪未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號)為確定判決,而本院第一審判決確定之日應以受刑人收受判決之日,加計上訴期間20日及在途期間計算,經查,受刑人於111年12月30日,因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勒戒中,經本院囑託該監所向受刑人送達本院第一審判決乙節,有本院囑託送達文件表、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因法院所在地與監所所在地相同,受刑人上訴期間之計算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故其判決確定之日應以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受刑人之日(111年12月30日),加計上訴期間20日,於112年1月20日確定。
聲請書附表編號13至15號於此顯有誤認,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至15號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判決附表編號4) 有期徒刑11月 (判決附表編號5) 有期徒刑10月 (判決附表編號9)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2月1日 111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9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9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1年5月26日 111年5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6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1至8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判決附表編號3) 有期徒刑8月 (判決附表編號6) 有期徒刑10月 (判決附表編號7)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26日 111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9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9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1年5月26日 111年5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6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1至8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贓物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判決附表編號10)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判決附表編號8) 有期徒刑5年2月 (判決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 111年2月下旬 111年2月7日 110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9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9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9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1年5月26日 112年4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1年度易字第12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11月16日 112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8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9至15號前經本院以111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經花蓮高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判決附表編號2) 有期徒刑5年3月 (判決附表編號3) 有期徒刑5年3月 (判決附表編號4) 犯罪日期 110年6月8日 110年7月3日 110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檢110年度偵字第5997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97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9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至15號前經本院以111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經花蓮高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判決附表二編號1) 有期徒刑7月 (判決附表二編號2) 有期徒刑7月 (判決附表二編號3)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0日 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97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97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9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111年度訴字第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20日 112年1月20日 112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9至15號前經本院以111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經花蓮高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6 17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0號、第1633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0號、第16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51號 112年度易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7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51號 112年度易字第1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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