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聲,57,2023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心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心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心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5均為偽造文書案件,係於相近之時間內為之,其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相似,可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與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罪質不同,及本案定刑之可能刑度尚屬輕微,資定刑減讓之範圍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則經該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有上述裁定書、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8月之總和,併予說明。

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固已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末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2日 107年11月1日 106年12月5日至108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花交簡字 第257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 第12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0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花交簡字 第257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 第12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4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12月26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是 是 是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5日至108年8月15日 107年3月25日至108年7月25日 108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8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8號等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5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6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6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是 是 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