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聲,603,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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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建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44號、112年度執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建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建發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㈠受刑人夏建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含編號2、3),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9月21日,其餘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2款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惟受刑人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9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乃就上開案件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屬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牴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然依前旨說明,前該各次定執行刑之裁定當然失效,本院定應執行之刑時,除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之總和2年7月),且不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再參酌被告所犯各罪均係竊盜罪,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惟犯罪時間橫跨111年10月至000年0月間,顯非偶發性犯罪,又曾因定應執行刑而減少部分刑責,尚無責任重複非難之虞,另考量受刑人於上述刑事執行意見狀勾選「無意見」乙情,以前揭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為基礎,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相異、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另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記載,且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1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5號、第9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5號、第9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22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9號 112年度易字第99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9號 112年度易字第99號 112年度易字第14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2,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毀越門扇竊盜罪 毀越門扇攜帶兇器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95號、第3163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95號、第31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9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9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5,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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