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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岳民
籍設南投縣○○鄉○○村○○路00號即南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岳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
再者,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可資參照);
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所附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存卷可憑,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分別經備註欄所示裁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5月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執行刑之2年7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兼衡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5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1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247號 111年度簡字第5247號 112年度易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0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247號 111年度簡字第5247號 112年度易字第73號 確定日期 112年02月21日 112年02月21日 112年07月04日 備註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執行中,113年8月25日期滿)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08月15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1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3號 112年度易字第73號 112年度易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23日 112年05月23日 112年0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3號 112年度易字第73號 112年度易字第73號 確定日期 112年07月04日 112年07月04日 112年07月04日 備註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執行中,113年8月25日期滿)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06日 111年11月08日 111年10月2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2號 112年度易字第217號 112年度簡字第33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03日 112年07月31日 112年8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2號 112年度易字第217號 112年度簡字第3362號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08日 112年08月21日 112年9月26日 備註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執行中,113年8月25日期滿)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62號(執行中,114年10月4日期滿)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472號 112年度易字第2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472號 112年度易字第21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24日 備註 編號10至11經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4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執行中,114年1月25日期滿)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1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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