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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陶震豪(兼陶景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煥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花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煥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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