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花交重附民,1,2024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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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陶震豪(兼陶景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煥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花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煥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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