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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 告 史塔西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R. Sommer
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陳引奕
被 告 陳志紘即慈郁流行精品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花智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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