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花簡,292,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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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本文、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建佑所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判決在案,判決時上訴人因另案於監執行中,後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長官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12年12月8日親自收受上述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則上開判決之上訴期間應自112年12月8日之翌日開始起算上訴不變期間20日,上訴期間已於112年12月28日屆滿,然上訴人於113年1月8日因執行完畢出監後,遲至113年2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本件上訴顯已逾期,依前所述即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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