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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辰謙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9、2725、3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辰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2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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