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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隆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上列被告謝勝隆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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