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訴,19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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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結(已歿)



選任辯護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19號、第5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2年12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提起公訴,檢察官卓浚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419號、第5420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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