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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錦懋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徐永昇
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許朝旺
選任辯護人 邱敏律師
林政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25日宣判,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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