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士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5日宣判,惟因本案就是否另涉偽造文書罪等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