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2,附民,220,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利桂香(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潘三源(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楊道宇(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道宇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利桂香、潘三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無罪,然原告2人已聲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民事庭處理,有卷附之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