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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謝佳霏 住雲林縣○○鄉○○○00○00號
被 告 謝岱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謝岱霖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謝佳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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