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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告周生美(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葉純妏(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黃子寧律師
被告傅美惠(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傅美惠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周生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繁雜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黃柏憲
法官陳映如
法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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