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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張晏甄
被 告 邱秀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瓞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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