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13,侵附民,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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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S000-A1111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原 告兼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11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黃仕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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