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告阮二妹(住址詳卷)
被告黃宥嘉(住、居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3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宥嘉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吳明駿
法官呂秉炎
法官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戴國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