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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江偉
選任辯護人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邵啟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民國113年7月16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江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且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上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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