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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蘭瑛
選任辯護人陳郁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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