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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勇義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42號、第8371號、113年度偵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田勇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7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洗錢防制法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複雜,且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提出相關和解事證,攸關被告權益,有再行辯論及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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